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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一初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一初字第01002号原告:吴某,女,198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何华军,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男,198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朱张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