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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民诉前调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淮南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符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符斌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诉前调字第00782号原告:淮南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组织机构代码15022145-8。法定代表人:裴全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庆,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符斌,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现住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储怀同,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符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挂靠服务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车辆挂靠原告代管,被告车辆如逾期不按时交纳税费及未办理年审和保险脱保,原告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挂靠合同。现被告车辆的保险已到期且车辆逾期未审验,已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解除挂靠合同。经原、被告协商已达成协议:现双方均同意自愿解除车辆挂靠合同,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9月15日原告淮南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符斌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