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王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刑初字第00143号公诉机关金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49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原任金寨县古碑镇陈冲村委会主任,住金寨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26日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金寨检刑诉(2014)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为成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国家出台库区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村原迁移民及原迁移民的后代可以按年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助,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每人每年补助600元,连续补助20年。王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将不符合移民条件的自己家庭成员申报为移民直补对象,骗取国家库区移民补助款合计为22500元。案发后,王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款。上述事实,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宋某甲、宋某乙等人的证言、移民人口核定登记汇总表、移民直补人口打卡花名册、同步录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国家库区移民补助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并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储修利审 判 员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方运俭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㈠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㈡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㈢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㈣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