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段地与安玉层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地,安玉层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段地,女,195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申请人安玉层,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段地与被申请人安玉层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段地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安玉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段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段地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铁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宪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