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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开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鼎立置业(淮安)有限公司与郭小明、陈正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此同时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鼎立置业(淮安)有限公司,郭小明,陈正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鼎立置业(淮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宝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小明,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生。被告陈正梅,女,汉族,基本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鼎立置业(淮安)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小明、陈正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鼎立置业(淮安)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鼎立置业(淮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鼎立置业(淮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20元(原告已预交6820元),减半收取3410元,由原告鼎立置业(淮安)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 锐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石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