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丁民初字第07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王秀芳与陈国强、蒋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芳,陈国强,蒋建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丁民初字第0766号原告王秀芳。委托代理人陈旭杰(受王秀芳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陈国强。被告蒋建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芳诉被告陈国强、蒋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芳于2014年8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秀芳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秀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叶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