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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12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杜红梅与北京天地神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红梅,北京天地神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12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红梅,女,1974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昝立刚,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地神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5号楼2-5。法定代表人孙雪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磊,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北京天地神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杜红梅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地神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3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海荣担任审判长,法官王占维、周熙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红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红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八十九元,由杜红梅负担一百九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天地神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九十九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八元,由杜红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  海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占  维代理审判员 周  熙  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沛书记员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