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宋润洲与苗日善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润洲,苗日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保字第133号申请人宋润洲,男,193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申请人苗日善,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系吉E3S2**号车司机,住梅河口市。申请人宋润洲与被申请人苗日善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苗日善驾驶的吉E3S2**号车,保全金额2万元。申请人宋润洲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润洲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苗日善驾驶的吉E3S2**号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 吴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