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宁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刘中祥与中宁县宁安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祥,中宁县宁安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宁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刘中祥,男,生于1943年3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干部,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代理人陈国宝,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宁县宁安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华,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靳晓霞,女,生于1976年6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金芳,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中祥诉被告中宁县宁安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2014年9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631.5元,由原告刘中祥负担。审判员 孙丽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