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催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临安市永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陈建龙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安市永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临催字第37号���请人:临安市永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高虹镇泥马村。法定代表人:陈建龙。申请人临安市永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7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杭州皓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安市永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杭州分行临安支行、票面金额为50000元、票据号码为3100005122910982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平亚代理审判员 李 益人民陪审员 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冰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