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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黎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黎民初字第399号原告赵某某,男,1977年7月3日生,汉族,黎城县西井镇背坡村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黎城县西井镇西井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明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