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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三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兰州振超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554号原告兰州振超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金泉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清,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昹,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晓奇,具体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振超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振超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兵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