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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执字第0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裕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裕学,窦英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执字第0660号申请执行人王裕学,居民。被执行人窦英歌,居民。申请执行人王裕学与被执行人窦英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沛民初字第096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被告窦英歌欠原告王裕学借款200000元,利息240000元,合计440000元,于2014年5月3日前偿还100000元,2014年6月3日前偿还100000元,2014年7月3日前偿还200000元,其余诉讼请求原告王裕学自愿放弃;二、如被告窦英歌任一期不能按期足额各付,剩余款项原告王裕学有权一次性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被告窦英歌负担。”该调解书送达后,被执行人窦英歌未按生效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裕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扣留被执行人窦英歌申请执行陈��、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云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的执行款433950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申请人不再要求查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裕学与被执行人窦英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沛民初字第09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先忠执行员  杨夫彬执行员  王 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巨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