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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执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朱仁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朱仁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0053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1755749-0。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被执行人:朱仁和。申请执行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仁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朱仁和625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蓓二0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