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腊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吴庆微与江百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微,江百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腊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吴庆微,女,1982年4月6日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被执行人江百桥,男,1956年9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关于吴庆微与江百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3)腊民二初字第109号判决,确定江百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吴庆微承包费15000元。该判决于2014年5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庆微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1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89元;2、执行费129.34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289元,执行费129.34元,合计418.34元。标的款15000元,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百桥于2014年9月30日前付7500元,2014年10月31日前付7500元,在款项付清后吴庆微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上协议自愿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4)腊执字第1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青审 判 员 孙尉钧代理审判员 容求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金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