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昌图支行与唐万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昌图支行,唐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昌图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唐万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1515号民事调解决书,于2013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唐万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万金于2013年1月12日前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万金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唐万金在昌图民祥村镇银行有存款33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唐万金在昌图民祥村镇银行XXXX1101020728XXXX、XXXX1101020759XXXX两个帐户上的存款29000元扣划至中国工商银行昌图县支行昌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XXXX04202926404XXXX帐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绍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