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祝炳华与刘方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炳华,刘方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祝炳华,工人。被执行人刘方俭,农民。申请执行人祝炳华与被执行人刘方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XX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