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奇坤秸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奇坤秸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清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历刚,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遵义市奇坤秸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显中,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280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奇坤秸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遵义市奇坤秸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返还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300000元,并赔偿损失160000元,合计4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遵义市奇坤秸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280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潘小涛代理审判员 李书伟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登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