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陈军和绵阳市康山圣陵园林有限公司、陈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绵阳市康山圣陵园林有限公司,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3792号原告:陈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现住四川省绵阳市园艺山。委托代理人:常毅,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康山圣陵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潼川镇。法定代表人:罗守洪被告:陈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三台县殡仪馆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诉被告绵阳市康山圣陵园林有限公司、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78元,减半后收取为1489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09元,由陈军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羊衣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