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9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陈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928号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负责人李峰,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庆元,男,1955年1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仙,女,1966年1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云,女,1957年11月29日生,汉族。被告陈智,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与被告陈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物业服务合同系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并非由本案原告签订,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 玟代理审判员 蔡玉贤人民陪审员 陈 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茶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