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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牟执字第8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杨镜轩与孙景岱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镜轩,孙景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839-1号申请执行人杨镜轩,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孙景岱,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烟牟刑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景岱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永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