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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张小娟诉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娟,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莲行初字第00015号原告张小娟。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163号。法定代表人胡伟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信斌,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黄伟,该局干部。第三人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土门坊**号。法定代表人刘宏斌,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新,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小娟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张小娟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余25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宋宏凯审 判 员  耿卫星人民陪审员  贺西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