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839号原告于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郭静,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乙,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亚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