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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839号原告于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郭静,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乙,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亚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