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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法民初字第034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与曹盛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曹盛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初字第03458号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晏滨路8号4-3-4,组织机构代码05777612-5。负责人杨川,总经理。被告曹盛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诉被告曹盛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