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执字第0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舒尚姣与吉方和、董能琴、董能勇、董婷、董相兴、成良风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2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尚姣,吉方和,董能琴,董能勇,董婷,董相兴,成良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00116-4号申请执行人舒尚姣,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吉方和,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能琴,女,汉族,农民,系吉方和长女。被执行人董能勇,男,汉族,农民,系吉方和长子。被执行人董婷,女,汉族,农民,系吉方和次女。法定代理人吉方和,女,汉族,农民,系董婷之母。被执行人董相兴,男,汉族,农民,系董能琴祖父。被执行人成良风,女,汉族,农民,系董相兴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山民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吉方和、董能琴、董能勇、董婷、董相兴、成良风���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方和、董能琴、董能勇、董婷、董相兴、成良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山阳县财政局城镇建设资金专户有收入117946元(吉方和于2012年12月24日及吉方和丈夫董业文于2012年12月26日分别向陕西嘉德拍卖有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吉方和、董能琴、董能勇、董婷、董相兴、成良风在山阳县财政局城镇建设资金专户的收入117946元(吉方和于2012年12月24日及吉方和丈夫董业文于2012年12月26日分别向陕西嘉德拍卖有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昌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