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民保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更新诉袁和明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更新,袁和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保第318号申请人李更新。委托代理人林烈翔,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袁和明。申请人李更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更新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更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小华、袁和明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申请人李更新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区泰山南路与珠江路交汇处风临左岸7幢3-5-1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德阳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981**号)。三、查封、扣押申请人李更新与文莉共同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区沙河街“鑫沙时代”3幢1-17/18/19-7号房屋。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肖忠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