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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18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罪犯姜昌光故意伤害罪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1808号罪犯姜昌光,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荆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昌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0646元(已支付22469元)。姜昌光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4月30日以(2009)鄂刑三终字第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昌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0646元(已支付7246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罪犯姜昌光的刑罚经本院于2011年11月、2013年4月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姜昌光减刑建议,于2014年9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姜昌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得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昌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考核期间,获得二���季度表扬奖励、一次季度记功奖励、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查明,该犯本考核期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姜昌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该犯本考核期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昌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知强审判员  许红卫审判员  刘为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如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