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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民三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余伟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余伟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民三初字第760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黄埔雅苑会所,组织机构代码726178633。法定代表人周伟淦。委托代理人邓安烈,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伟航。上列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伟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违约金,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2992.67元(违约金按未缴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11年12月起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5月31日的违约金为2992.6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应支付原告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2992.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伟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2992.67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燕文书记员  梁娇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