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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初字第04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沈永飞与曹宏图、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永飞,曹宏图,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阜民初字第0495号原告沈永飞,市民。委托代理人顾乃楼,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宏图。被告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美先,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沈永飞与被告曹宏图、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永飞及其委托代理人顾乃楼,被告曹宏图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永飞诉称,2010年9月13日,阜宁县民政局在阜宁县阜城镇苏州路开发建设老年公寓A、B楼及生活服务楼,该工程由被告曹宏图承建,在施工建设中,因被告曹宏图差欠供应商的材料款,于2010年7月份至2011年1月份遂请我向盐城市诚信担保公司、阜宁鼎畅投资公司、阜宁县金桥担保公司立据借款计110万元用于归还材料款,被告曹宏图作反担保,并由其向我出具借款借据。嗣后,被告曹宏图因构成刑事集资诈骗罪无法归还借款,是我筹资予以偿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曹宏图辩称,阜宁县老年公寓A、B楼及生活服务楼的工程由我承建,我是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请原告沈永飞为我向盐城市诚信担保公司、阜宁鼎畅投资公司、阜宁县金桥担保公司立据借款计110万元是事实,但我现在已被刑事处罚,没有办法偿还借款,愿用阜宁县民政局的工程欠款偿还。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3日,阜宁县民政局在阜宁县阜城镇苏州路开发建设老年公寓A、B楼及生活服务楼,该工程由江苏平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10年9月15日,该公司将中标的工程分包给被告曹宏图实际建筑施工。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由原告沈永飞立据向盐城市诚信担保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借款300000元、2011年1月初借款200000元,2010年12月17日向阜宁鼎畅投资公司借款100000元、2010年12月20日向阜宁县金桥担保公司立据借款500000元,合计1100000元,上述借款均由被告曹宏图作反担保,并由其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明确载明该借款用于老年公寓工程的材料款。后被告曹宏图未能归还借款,因其承建的工程出现资金困难,且向社会以支付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他人集资款较多,其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原告遂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曹宏图归还借款1100000元。原告曾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起诉,2012年12月13日本院以被告曹宏图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将该案移送阜宁县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后该局未予立案又将此案退回。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当事人的陈述、情况说明、庭审笔录、担保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沈永飞为被告曹宏图筹集借款用于归还老年公寓工程材料款的事实,有被告曹宏图出具的借款借据及借款单位出具了该借款由原告沈永飞归还的证明,足可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涉案借款经本院移送公安部门侦查,公安机关并未认定在曹宏图非法集资诈骗犯罪事实之内,现原告主张要求追偿被告曹宏图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曹宏图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宏图偿还原告沈永飞人民币计11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曹宏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帐户,帐号:40×××21,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汇款单上须注明所上诉案件的案号和案由)审判长  黄建中审判员  李晓亭审判员  李有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炫铭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