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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4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建宇与华信佳诚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宇,华信佳诚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407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宇,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华信佳诚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村顺驰南路商业用房东起8号。法定代表人陈谋勇,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建宇与被执行人华信佳诚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13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撤销原告王建宇与被告华信佳诚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二○一二年五月四日签订的《合同书》。二、被告华信佳诚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建宇货款一万九千七百零二元。三、原告王建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告华信佳诚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米奇妙妙”炫彩童装二百二十八件(货品详见清单)。四、原告王建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告华信佳诚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裤架八十二个、衣服架五十个、塑料袋五十个、布娃娃四个以及宣传彩页一百张。五、驳回原告王建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五元,由原告王建宇负担六百一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华信佳诚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建宇于2014年5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华信佳诚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华信佳诚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建宇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丰执字第40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南奕旭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