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一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赵国友与高丽萍、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建华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友,高丽萍,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建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一初字第350号原告:赵国友,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高丽萍,女,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建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杜福合,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友与被告高丽萍、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建华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国友负担。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