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麻城民—初字笫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熊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初字笫01090号原告熊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以和被告王某某庭外达成了和解意见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 判 长 : 姜 辉审 判 员 :梁胜阳人民陪审员 :袁宏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