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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牟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杜文涛与宫永秀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杜文涛,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宫永秀,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2)烟牟水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宫永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宫永秀银行存款35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531120XXXXX09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建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先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