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付某与翁牛特旗广播电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翁牛特旗广播电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翁法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付某,男,56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翁牛特旗广播电视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局长。本院在执行付某申请执行翁牛特旗广播电视中心(2014)翁民初字第29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朱志平审判员韩武审判员张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李崇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