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若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冉茂海诉卿勇、彭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茂海,卿勇,彭琼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若民初字第455号原告冉茂海,男,土家族,1976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成渝,新疆阿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卿勇,男,汉族,1966年8月3日出生。被告彭琼英,女,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茂海诉被告卿勇、彭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茂海于2014年9月15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茂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茂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冉茂海承担。审判员 郭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