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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若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冉茂海诉卿勇、彭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茂海,卿勇,彭琼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若民初字第455号原告冉茂海,男,土家族,1976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成渝,新疆阿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卿勇,男,汉族,1966年8月3日出生。被告彭琼英,女,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茂海诉被告卿勇、彭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茂海于2014年9月15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茂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茂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冉茂海承担。审判员  郭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