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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分公司,王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伊春,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宝刚,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分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宝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临商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宝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973.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宝刚银行存款2400元,已过付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分公司24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王宝刚缴纳。款项已全部收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美弘审判员  曹茂冰审判员  李淑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