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申请执行人于某、李某某、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于某,李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被执行人:于某,男,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4月1日生。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1988年8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于某、李某某、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对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泉民二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随时请求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