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李建忠、尹兰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李建忠,尹兰珍,张梦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18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81号。组织机构代码:80576799-7。负责人倪存真,行长。被告李建忠。被告尹兰珍。被告张梦通。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诉被告李建忠、尹兰珍、张梦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4年9月15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寿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