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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翁法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黄双伟等8人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源县支行,黄双伟,邱玲梅,余清桂,杨考珍,刘振勤,刘启花,李国光,欧阳燕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翁法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源县支行。负责人卢桂沐,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琦琦,女,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蓝建明,男,该行职员。被申请执行人黄双伟,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申请执行人邱玲梅,女,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申请执行人余清桂,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申请执行人杨考珍,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申请执行人刘振勤,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申请执行人刘启花,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申请执行人李国光,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申请执行人欧阳燕妮,女,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源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韶翁法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计至2014年8月25日止)合计21546.93元及诉讼费324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但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申请执行人黄双伟、杨考珍虽有部分银行存款,但不足以偿还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韶翁法执字第1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梁 继审判员 丘建强审判员 胡学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国章(2014)韶翁法执字第185号执行裁定书第页共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