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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12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孙海峡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峡,青岛东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1285-1号申请执行人孙海峡。被执行人青岛东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波,所长。本院在执行孙海峡与青岛东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60079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600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