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刑二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褚某非法出售发票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
案由
非法出售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鼓刑二初字第29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某,男,1976年10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3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4)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葛珍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底,被告人褚某与韦某约定以一定的点数,向韦某出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江苏南���分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褚某用韦某提供的南京恒远混凝土构配件有限公司、南京华浦高科建材有限公司的开户资料,在中石油公司南京城东加油站开设账户,办理了加油主卡、副卡。后褚某通过油卡充值方式获取发票,并将发票出售给韦某。自2013年1月至9月间,褚某采取上述手段,将分别以南京恒远混凝土构配件有限公司、南京华浦高科建材有限公司为购货单位的江苏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85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656.077337万元非法出售给韦某,韦某支付褚某人民币12.8398万元。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褚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非法出售发票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褚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案发及到案经过、中石油公司南京城东加油站出具的发票清单、银行汇款清单及账户交易明细、转账查询记录、南京恒远混凝土构配件有���公司及南京华浦高科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证人邱某、韦某、杨某、王某、邵某的证言,被告人褚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褚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褚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褚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提请对褚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惩罚犯罪,结合被告人褚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褚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褚某犯罪所得人民币12.8398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雪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