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55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勾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勾秋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5539号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疆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席玉杰,该公司职员。被告勾秋红,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勾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