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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闽民申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福建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邱文富、邱育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建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文富,邱育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申字第12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法定代表人:张艺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阙锦书。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邱文富,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上杭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育钦,男,汉族,1985年8月10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县。再审申请人福建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邱文富、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育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三和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认定事实遗漏。原审未认定三和公司已将涉案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邱育钦,三和公司有支付表及邱育钦收到工程款的收条和银行转账凭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并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三和公司系本案工程的总承包人,违反法律规定将承建工程承包给不具本案工程施工资质的邱育钦。邱文富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各方均无异议。邱文富所施工工程已交付并投入使用。邱育钦、三和公司在原审中均未提交书面证据,三和公司提交的支付凭证涉及案外人,邱育钦未予以确认,也未经各方质证,原审不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三和公司在一审判决后未提出上诉,而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涉及三和公司的权益依法不予以审查,原审并无不当。综上,三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福建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 源代理审判员  陈乐思代理审判员  郑 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