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楚中刑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吉吉色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吉色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楚中刑执字第741号罪犯吉吉色伍,男,彝族,文盲,现在楚雄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日作出(2009)临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吉色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26日、2013年4月12日,经本院2次裁定共���刑一年零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28日止。执行机关楚雄监狱于2014年8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吉吉色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吉吉色伍系病犯,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2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吉吉色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吉色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艳人民陪审员 尹朝富人民陪审员 徐 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