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一初字2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原告綦东茂与被告覃莉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xx,覃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2069号原告:綦xx。被告:覃xx。本院在审理原告綦xx与被告覃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綦xx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綦x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綦xx已预交),减半应收75元,由原告綦xx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晓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