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执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苏州大拇子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吴建胜、吴月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苏州大拇子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吴建胜,吴月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熟执字第19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33号裕坤美城大厦104。负责人俞卫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子昂。委托代理人居莹。被执行人苏州大拇子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青莲路2号时装中心3-192号。法定代表人吴月微,经理。被执行人吴建胜。被执行人吴月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申请执行苏州大拇子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吴建胜、吴月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1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苏州大拇子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前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3年9月15日的利息人民币121387.60元,及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苏州大拇子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前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3年9月15日的利息人民币90625元,及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苏州大拇子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前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9792730.55元,支付计算至2013年9月15日的利息人民币332926.20元,及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5%计算的利息。四、被告吴建胜、吴月微对被告苏州大拇子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在人民币2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如被告苏州大拇子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吴建胜、吴月微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吴建胜所抵押的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2336号101、201室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0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1824元,由被告苏州大拇子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2013年10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本院预收的诉讼费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0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委托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建胜所有的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2336号101、201室房地产(及室内装修)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308.43万元,并依法对该房屋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了三次拍卖及一次变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0409493.35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其不接受以上述房屋抵债,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但均未成交,除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上述房产折抵债务,但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熟商初字第1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钧审 判 员 庾悦元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