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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邢俊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绍嵊刑初字第489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俊。2013年4月10日因吸毒被嵊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马啸、李渊。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4)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俊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邢俊判处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俊及其辩护人马啸、李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2月27日,被告人邢俊以租车的方式,从吕某处骗得车牌为浙D×××××的奥迪A6轿车1辆。2014年1月18日,被告人邢俊隐瞒该车真实来源,伪造车主吕某的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借款协议等材料,以抵押车辆借钱的方式,从刘某处骗得人民币94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0000元。期间被告人邢俊支付车辆租金23000元。2、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邢俊以租车的方式,从嵊州市三江街道三江南街26号安逸租车店骗得车牌为浙D×××××的大众CC轿车1辆。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邢俊隐瞒该车真实来源,伪造车主朱某的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协议,以抵押车辆借钱的方式,从刘慧杰处骗得人民币92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275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车主。期间被告人邢俊支付车辆租金4000元。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朱某。另查明,嵊州市安逸租车店负责人陆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嵊州市公安局三江派出所报案,称邢俊从其店里租走车牌为浙D×××××的大众CC轿车1辆后将车辆抵押给他人。被告人邢俊在2014年2月25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主动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邢俊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谅解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嵊州市交警大队车管所证明、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吕某、朱某、陆某、周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孙某、徐某、万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邢俊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协助项目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邢俊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被骗财物被追回并获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辩护人以上述情节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主张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邢俊第一次讯问时,已经掌握了足以合理怀疑被告人邢俊犯有诈骗罪行的证据,被告人邢俊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邢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被告人其余违法所得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章国松人民陪审员  贝仲林人民陪审员  李百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邢柯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