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秦民二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与夏随应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夏随应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民二初字第283号原告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南明路梧林苑4号。机构代码证号:43838001-X。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春彦,男,生于1980年2月22日,汉族,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中心干部,住本区。被告夏随应,男,生于1956年6月20日,汉族,天水市职业技术学校教师,住该校。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与被告夏随应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还清贷款本息为由,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43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6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