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立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陈向平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赤立终字第75号上诉人(起诉人)陈向平,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上诉人陈向平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4)翁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的规定,翁旗教育局应该恢复上诉人教师身份及职务待遇而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上诉人起诉有明确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审法院应予立案。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项“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邮寄送达费2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慧婷审 判 员 刘汉章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志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