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胜民初字20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赵其全诉陈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其全,陈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胜民初字2044号原告赵其全,男,汉族,生于1950年10月1日。委托代理人陈晓玲,武胜县沿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涛,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22日。原告赵其全诉被告陈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其全的委托代理人陈晓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其全诉称,2009年2月至6月,被告陈涛雇请原告赵其全在其承包的组塔架线工程中务工。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陈涛欠原告赵其全工资3400元,被告陈涛向原告赵其全出据了欠条。2010年3月2日,被告陈涛支付了工资300元,现欠3100元。原告赵其全多次催收,被告陈涛拒绝给付。现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涛支付原告赵其全工资3100元及利息。被告陈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至同年6月,原告赵其全在浙江省高桥镇、许镇、千岛湖等地为被告陈涛分包的组塔架线工程务工。工程竣工后,被告陈涛向原告赵其全出据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2月14日到6月20日赵其全共借资3700元。工天128天。欠工资3400元(路费未除)。2009年年底一次性付清”。原、被告均在欠条上签字。2010年3月2日,被告陈涛向原告赵其全支付了3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户口登记卡、欠条、村社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调查周昌福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分包的线路工程务工,被告现尚欠原告工资31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及时支付拖欠的工资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无法律规定,该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涛给付原告赵其全工资款3100元;二、驳回原告赵其全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玲审 判 员  杨洪斌人民陪审员  李良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晓东 来源:百度“”